(神農廣播電台106/4/12)針對本(12)日媒體報導「『良田種電 農民怒了』 光電設施入侵亂象 監委要查」,農委會表示,農地允許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太陽能等綠能設施,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,始得同意設置,故經查核未有農業經營事實者,依法即應廢止其容許使用之許可。對於本次監察委員關心農地種電問題,基於保護優良農地立場,農委會正面看待。
營農型綠能設施應依經營計畫使用
農委會指出,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,該農業設施依規定應依原核准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;又如為溫室或網室依其設施結構,於該設施頂部及四周應以可透光材質、塑膠布或遮陰網搭建,不應完全遮蓋,影響設施內之作物生長;至於農業生產之產量標準認定,依種植之作物品項,須達農業統計年報最近三年平均產量之七成以上,地方政府亦已參據執行。據通報資料顯示,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已有廢止農業設施案件達81案,並持續加強查處中,故不論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、許可後之列管查核,從地方到中央,均秉持農地農用原則。
農委會堅持農地農用政策
農委會強調,確保農地農用以維護農地資源永續利用,是政府堅持之農地政策方向,自不容許有「假農作、真種電」破壞優良農地之情事。針對農地上結合綠能設施利用,該會始終秉持「農業為主、光電為輔」之原則,並落實應有農業經營事實之查核,俾達到農業及綠能發展兼容並顧之目標。
訊息來源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